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54号 53号(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)(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)( 关于增加对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)
【2020】第55号
4月14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5号《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》
【内容秒读】:
1)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,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。
2)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:即企业正式内销报关申报日期在4月15日及其后就可以享受啦。
【延伸】:
A. 虽然对单一企业缓税利息可能金额不高,但年度累计下来也就不错了,至少他确确实实让企业省钱了,值得赞!
B. 海关总署落实措施速度杠杠的,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中提到“支持加工贸易发展新举措”(含保税料件、成品内销,暂免征收缓税利息),现在就公告,15号就开始实施了,速度,,速度,赞!
公告总署原文: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2480148/2968982/index.html
支持加贸其他措施:(阅读下文)
【2020】第54号
4月10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4号《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》
【内容秒读】:
1)收发货人可通过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、“掌上海关”APP、“掌上海关”微信小程序订阅本企业申报报关单回执数据。
2)收发货企业可按照《报关单回执报文格式》解析、处理回执数据。(意味着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可以按报文格式对接,多一个订阅方式)
【意义】:
A. 企业可以通过这些小程序,看到自己报关单的状态信息(是否放行、结关等)
公告总署原文: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2480148/2962477/index.html
【2020】第53号
4月10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“关于增加对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”
【内容秒读】:
对“6307900010”等19项海关商品编号(11类)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。包括:
1)5类物资(新冠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、红外体温计),是原来联合公告5号文中明确“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”;本次将其明确加入出口法检管理范畴;
2)对于其中新增的6类物资(医用手术帽、医用护目镜、医用手套、医用消毒剂、医用消毒巾、病员监护仪)新增加入了出口商品检验范畴;
公告总署原文: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2480148/2961723/index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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